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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租用机房项目采购需求书

· 2024-04-03

序号

类别

内容

1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时间:2024年2月22 日

项目立项证明文件:R有£无

2

项目预算

安排

总预算金额(万元):462.8

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万元):462.8

项目资金来源:信息化运维

3

项目采购

内容

服务内容:为做好省税务局新电子税务局等业务应用运行平稳,拟继续租用第三方IDC数据中心机房,租用期为一年。

4

项目实施

时间

按实际服务时间(按月)及占用机柜数量统计

5

项目实施

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6

项目实施

范围

具体见技术需求

7

项目相关

单位

需求部门:信息中心

验收部门:信息中心、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8

采购意向

公开

£本项目已于2024年3月7日公开采购意向

£本项目经立项审批不公开采购意向

9

支持中小

企业

£本项目(第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预留预算金额的6%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且已履行报批手续。

10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项目联系人:段益诚 联系人办公电话和手机:

备注:本需求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号条款

《项目需求书》中标注有★号的条款必须实质性响应,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

一、项目概述

1、项目背景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任务要求,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实施,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安排,我省已陆续完成数电票、新电子税务局和慧办平台的上线推广。因上述业务平台配套服务器、网络设备数量较多,自有机房安装部署存在空间容量和动力等不足的实际困难,经与税务总局报告同意,临时过渡期间采取租用第三方机房用于金税四期工程基础环境准备工作。

2、项目内容

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要求,并结合电票办项目组补充说明,并参照其他试点单位机房实际需求,部署新电子税务局和慧办平台,以及部分从省税务局机房迁出的硬件设备的安装部署空间要求,至少需67-70列机柜且配套网络链路等机房环境要求,机房内需要确保能够提供不间断电池,特殊时期需要油机发电等保障。

二、投标/响应要求

1、中标单位资质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中标单位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平台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中标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项目需求

★1、主要内容

中标单位按照省税务局需求提供67-70列单独隔离的单列不少于4KW机柜及配套环境用于投标人服务器、网络及相关硬件设备的基础环境准备,且需要提供运维监控、安全保障、实施办公、人员用车等服务,服务级别为7天×24小时现场,10分钟故障处理完成。

2、项目要求

序号

标的名称

所属行业

01

第三方IDC机房租赁服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四、项目实施要求

(一)机房租赁环境要求

本项目租赁数据中心机房应当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标准》(GB51314-2018)标准。

1、链路要求:

1.1、本项目租赁机房专属区域视为采购人现有数据处理中心(地址:南昌市红谷新区红谷南大道456号)的物理延伸拓展,中标单位提供波分复用设备用于连接两处机房,打通业务数据交互网络传输通道。波分复用设备之间互联可采取2家及以上不同运营商的裸光纤实现线路异构,或采用同一运营商的2条及以上不同路由方向的裸光纤线路实现线路保护,确保采购人业务网络对接的高速、高效和高稳定性需求。

1.2、波分复用设备应提供不少于100G的接入能力,两端提供不少于10个10G万兆多模光接口、提供不少于8个1G千兆多模光接口,电源及主控等核心部件按照1+1冗余配置,配备波分网管系统。

1.3、中标单位应具备提供各运营商通讯链路接入能力,具有独立接入的设备安装位置、空间、通道和机柜。不得限制任何第三方相关通信链路的接入,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1.4中标单位需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迁移系统所需配套的网络及安全设备专管专用,租赁期结束后在完成软件卸载、数据备份、数据清除等工作后归还中标单位。因本项目所采购并包含在租赁经费中的波分复用等网络设备需统一归还采购人。

2、地理位置要求:

采购人现有数据中心位于红谷南大道456号,中标单位所提供机房应当实现双机房应用交互和数据通讯,周围环境无任何粉尘、油烟、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企业,无水灾、火灾侵扰,无超高压变电站、电气化铁道、大功率雷达站等强电磁干扰源。提供的机房应为独立园区,园区内应能提供办公、泊车等配套设施。中标单位应提供完整、独立、封闭的区域作为机房,不得与其他单位(含中标单位)以任何形式共用机房。

★3、场地技术要求:

3.1、中标单位机房应符合国家《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A级标准。后续如国家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3.2、机房建筑采用全框架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机房无窗,主机房活荷载标准值不低于10KN/m²,地面平整不起尘。机房楼顶面吊挂荷载1.2KN/m²以上。机房顶部不结露,机柜周围无滴水、地面无水患;照明满足IDC机房要求。

4、机柜及场地空间要求

4.1、本次项目需要中标单位提供67-70个标准机柜,机柜主要用于安装服务器、网络、安全等设备,要求单机柜功率≥4KW。

4.2、中标单位需提供与机房单独隔离且安全独立的运维值班室、办公室和备料库房。其中备料库房不低于60㎡,运维值班室配备不少于20席位的操作台。中标单位应提供办公桌椅不少于20套、互联网接口和专网接口、照明、空调等必要办公条件。

4.3、中标单位所提供机房环境需安全独立且与其他第三方使用单位设施物理隔离,配备门禁等由采购人授权的安全管理配套设施。

5、场地环境需求

5.1、机房层高大于5.0米,机房采用下送风或列风、上走线的布局,强弱电三线分离,机房有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机房内通风、恒温(23℃±1)、恒湿(40%~55%)的前提下,提供不低于20%的冗余量。

5.2、机房场地所在建筑内运输通道净宽不小于1.5米,并至少有1台用于货物运输的电梯。同时另配有设备吊装口,用作大型设备运输。

5.3、场地范围内具备监控系统、独立门禁系统,机房应具备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5.3.1、中标单位提供的机房需配备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自动监控系统。同时,机房内设置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动力环境监控系统软件中的所有监控数据能够进行实时展示以及数据记录。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应对机房内配电系统、UPS系统、精密空调系统、漏水、温湿度、消防报警、新风系统、视频监控等进行集中监控,实现对机房的动力、环境、安全三方面监控等功能;

5.3.2、机房温湿度监控功能需对机房冷通道分别进行温湿度监控,机房空调末端机应具备温湿度监控探头。

5.3.3、中标单位需提供7*24小时的基本安全管理和视频监控服务。视频监控需覆盖机房内所有区域、机房门禁内外通道区域、库房门外通道区域、以及监控室区域,系统实现对机房内主要进出通道、主要通道以及封闭通道内部的人员走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实现实时存储。当监测到有人员进出或操作时,对视频画面进行自动记录,并能在事后追溯时进行即时调用和读取。要求能在监控界面中直接点击操作进行实时读取,也可以在专用的视频界面中进行多画面的轮询播放,存储容量至少可保存2个月的监控录像。机房和公共空间相关视频资料可供采购人随时查看、调取、保存。

5.3.4、机房场地出入口需设置门禁控制系统,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进入。机房门禁读卡器须至少具备密码输入、一卡通识别或指纹识别等一种进出控制功能。门禁系统相关数据具备1年以上的存储能力。

5.4、中标单位针对本项目租用机房提供的环境服务,需遵循采购人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日常管理规范要求,通过提供webservice、httpapi接口或其他方式向采购人提供租赁区域环境监控。

5.5、机房综合布线应采用专业桥架并满足强电及弱电双层桥架上走线,强电与弱电电缆分别走不同的桥架。

6、电力供应要求:

6.1、机房应采用一类市电供电,即从两个来自不同变电站各自引入一路供电线,该两路电源不同时出现检修停电。

6.2、机房具备UPS后备电力支持,应采用N+1或2N的冗余配置。

6.3、机房具备应急柴油发电机,发电机配置大于或等于N+1冗余方式。在全负荷情况下,储油支持时间大于或等于8小时,随时可以调用其它应急储备能源。中标单位应具有每年不低于2次的定期电力应急演练机制。柴油发电机基本容量应包括UPS系统的基本容量、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应急照明及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在机房供电线路上配置稳压器或过电压防护设备。

6.4、中标单位应保证机房内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的电池后备时间应不低于30分钟,足够支撑到柴油发电机启动;柴油发电机支持自动切换,切换启动到正常提供用电在20分钟之内。(中标单位应提供承诺函)。

6.5、租用机房单机柜的峰值功率要求为不低于5KW/机柜。中标单位应按采购人设计要求,对机柜供电进行适当改造或更换。租用机房区域的配电总容量不低于300KVA。为租用机房区域配套的柴油发电油机可用功率≥320KW(中标单位应提供承诺函)。

7、机房机柜要求

7.1、机柜采用不低于19英寸机柜,可用空间不低于47U;机柜兼容不同品牌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单个机柜静载承重不少于1000kg。机柜配置基本的托盘、盲板等配件。每个机柜标配1-2块承重托板,厚度2mm以上。

7.2、机柜按冷、热通道进行排布,即正对正、背对背放置。冷、热通道符合相关规范,不影响气流交换以及冷热对流。

7.3、机房内机柜上预留出线孔。中标单位应根据采购人具体要求完成机房的综合布线技术配合和保障工作,包括部分耗材的准备等。

7.4、每机柜配备不少于两个纵向安装的PDU,带数字式电流表,每个PDU的插孔数量不少于16位,额定电压:220VAC50/60Hz;额定电流:32A;PDU输出电源插孔制式符合相应标准,每个机柜配置10A三扁插座数量不少于12个,16A三扁插座数量不少于4个。若PDU插孔与采购人的设备电源插头制式不符,则中标单位需对PDU进行适当改造或更换,或者提供能够满足设备安全使用的电源线。

7.5、每列机柜和冷风通道柜门标配密码锁,且租赁机房需预留20列机柜空置,以备后续使用。

8、空调系统要求:

8.1、中标单位应提供租用机房专业精密空调为机房制冷和新风系统,机房环境温度不高于25摄氏度,空调出风口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且满足机房环境要求:温度18~27℃,相对湿度不大于60%,温度变化率<5℃/h,不结露,防尘静态条件下空气中0.5um的尘粒数少于17600000粒/立方米。

8.2、租用机房空调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用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无水管穿越租用机房。管道穿过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8.3、中标单位提供的专用精密空调,在满足机房日常制冷需求的同时,具备应急情况下的不间断供冷设施和措施。中标单位应确保不因空调系统发生问题引发设备停机或损坏。

9、机房安全要求:

9.1、机房机柜交流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的处理符合规范。机房内所有设备的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建筑物金属结构应进行等电位连接。接地电阻≤1欧姆。

9.2、托管区域内要有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烟雾探测自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符合相关规定,机房报警控制系统应与消防系统联动。同时,机房内配备有手动灭火器材。

9.3、中标单位提供的IDC机房具备安保设防,具有专业安保人员实行7×24变电不间断值守。机房应有7×24小时值班人员负责机房出入登记和访问管理,严格管理机房准入制度。

10、具体服务要求:

10.1、中标单位在租用周期内应为采购人提供设备进场支持服务。包括配合采购人进行新购设备的接收、移动、上下架、强弱电布线、标签张贴等保障工作。

10.2、中标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体系,并负责对托管设备的工作环境和电气性能的运行状态和可靠性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专业巡检,间隔时间≤3小时/次。中标单位应提供托管设备指示灯告警的日常巡检工作。

10.3、中标单位应提供机房7×24小时现场工程师现场值守,并提供机房技术支持及机房主管联系方式并7×24小时待机。

10.4、中标单位机房配套设施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响应,在10分钟内通知采购人技术人员或分管领导,每30分钟向以上人员通告故障处理和恢复进度。

10.5、如采购人因紧急情况需进入机房作业,中标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保证10分钟内完成登记审批手续,以便进入机房处置,并提供技术及商务专员进行相关配合工作。

10.6、中标单位针对机房及租用设备提供的服务应遵循相应管理要求规范。涉及机房、线路检修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因线路检修、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影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采购人。

10.7、中标单位需提供每年不低于2次进行供配电应急演练、线路切换应急演练,提供应急演练情况报告,并有采购人相关人员参与。

10.8、中标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机房环境和网络环境及其配套安全,防止出现未经采购人授权的访问以及因机房环境和网络环境造成的设备、系统、网络运行中断。采购人有权对机房的安全设置和措施进行检查,中标单位应予以配合检查。

10.9、中标单位应及时提供故障报告、割接通知、业务交付确认、协助配合采购人完成相关管理类文档的编制等服务。

10.10、中标单位需根据租用机房实际运行情况,定期提交以下运维报告:每季度提交一次季度运维总结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用机房及配套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态、日常运维监控、定期预防性巡检、来访人员管理情况、故障处理等中标单位提供的运维服务执行情况,并需对以上运维服务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要给出改进措施。

五、项目验收要求

1、验收主体

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相关项目管理及验收小组进行最终验收。

2、验收时间

项目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进行一次性验收.

3、验收方式

审核本项目实施工作内容的完成情况,审核服务的合规性和完整性,与合同要求的符合性。

4、验收程序

中标单位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移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档,并经过采购人或者验收小组验收签字。

5、验收内容

(1)检查各类文档是否齐全。

(2)检验对故障恢复和故障解决时限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完成。

(3)检验各项验收文档资料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4)审查实施服务报告,评价各类服务对象的运行稳定性。

(5)审查服务人员工作主动性,是否按时按量完成采购人交办的与服务相关的工作。

(6)中标单位应就项目实施工作,采取文档讲解、会议研讨、培训、在日常工作中进行传帮带等方式,完成对采购人的知识转移工作。

6、主要交付物

中标单位应向采购人提供以下文档但不限于下述文档:

1)技术文件。实施服务对象日常监控、诊断和维修的技术文件。

2)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技术方案。

3)会议纪要。按采购人要求召开例会讨论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4)项目规范制度。针对服务过程中日常管理出具各类规范制度。

5)项目验收文档。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验收报告、明细清单,并汇总成册。

6)过程文档。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记录。

7)变更文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发生的计划变更、内容变更、配置变更等实时记录。

8)项目其它文档。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归档的其它文档。

7、验收标准

1)服务依据:《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运行)

2)本项目服务期结束。

3)中标单位保质保量、按整体解决方案如期完成采购人基础平台的运维服务工作任务,满足采购人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全部要求。

六、项目技术支持服务要求

★(1)服务时间要求

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中标单位需提供但不限于采购人全年任何时间段的服务器等机柜内硬件设备的运行监控、报警和动力保障等服务,技术支持服务响应、定位、初步诊断需承诺在30分钟内完成。

(2)服务方式要求

项目技术支持服务要求全年任何时间由采购人现场或远程进行服务器及相关硬件设备、系统的巡检。

★(3)服务人员要求

为确保本项目质量,中标单位需针对本项目配置专门的项目管理实施技术服务团队,合理配置人员岗位组成和人员数量,包含项目经理、技术支撑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相关服务团队人员,应具有相关软硬件专业知识。在服务期内,中标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服务项目人员,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服务人员的,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更换不低于原服务人员技术能力、资格条件的项目人员。

七、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本项目为租赁服务项目,不涉及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

八、其他要求

★(1)保密要求

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在提供技术前,中标单位必须签订《单位网络安全承诺书》,技术人员必须签订《个人网络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保密要求,保密时限最低10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标单位未经方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许可,不得私自对外开放系统接口及系统数据,因个人原因导致招标方安全问题和数据泄密需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单位在任何时候对其持有的事务或其事务运转操作方法等机密信息实行严格保密;除非有书面授权或出于相关方进行活动的必要,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透露任何保密信息;除非有书面指示或出于履行其义务的合理要求,不得把任何保密信息交给任何人;不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抄写、复制、复印、拍照或摄录。

(2)项目归档要求

中标单位应按采购人管理要求做好项目文档归档。项目实施过程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产品知识、操作手册、平台运行维护经验、服务报告、技术文档、配置方案、实施文档、随机文档、手册等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技术资料。

中标单位应首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文档资料完整齐全,所有电子档案均应与纸质档案内容相同,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3)信息安全管理

(1)中标单位必须与采购人签署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保证采购人信息不被泄露;

(2)中标单位为采购人提供运维服务的人员必须与采购人签署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3)中标单位应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操作,避免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的信息泄露;

(4)进入采购人服务地点的人员禁止携带任何移动存储平台进入工作场地,并要求对接触的信息保密。

★(4)保密安全和质量考核要求

1、保密安全要求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单位运维服务人员不得操作合同约定使用机柜内的软硬件。若中标单位相关人员擅自操作合同约定使用机柜内的软硬件,造成后果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若造成重大影响,采购人可依法追究中标单位法律责任。

2、质量考核要求

合同期内,采购人将按照以下指标对服务质量实施考核,如未达到考核标准,采购人有权对中标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2.1、中标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处理故障,导致采购人系统性能下降或功能缺失,每次扣除合同总金额0.5%;上述情形3次及以上,从第3次起,每次扣除合同总金额5%。造成数据丢失、系统停机、对采购人的考核考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重大事故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2.2、中标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准确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文档,中标单位应限期整改,若中标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整改到位,每次扣除合同总金额0.5%。未能完成整改三次及以上,从第三次起,每次扣除合同总金额2%。

2.3、中标单位提供的项目服务人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不按照采购人工作制度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对采购人硬件设备随意更改、调换位置的,每次扣除合同总金额2%。造成数据丢失、系统停机或对相关考核考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重大事故的,每次扣除合同总金额5%,同时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2.4、若中标单位需对采购人机房进行搬迁,中标单位须保证在机房搬迁期间不因机房搬迁原因造成系统问题、纳税人缴费人投诉或对采购人的考核考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若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采购人将追究中标单位相关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中标单位的法律责任。

★(5)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应包含人员薪酬、加班费用、住宿、交通、社保福利、保险、培训、税金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

(6)付款方式

本项目按季度支付,中标单位在采购人每次付款前需提交同等金额的发票给采购人。付款进度及付款条件如下:

按月结算分季度支付,总计支付四次。每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四分之一,且全年所有款项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中标单位延迟开具发票或错误开具发票导致采购人无法完成付款的,付款期限顺延,采购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人员管理要求

在服务期内,中标单位须设立专门的项目组,专职负责本项目,服务工程师应提供专职技术服务,且必须遵守采购人第三方运维人员管理规范。按要求提供服务工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备查。

(8)争议处理

凡因本需求引起的或与本需求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失信行为相关条款

1、中标单位不得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违反合约专门条款的,纳入失信名单。

2、对于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中标单位,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3、中标单位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如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的,采购方可采取包括要求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

★(10)供应链安全要求

中标人应按照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税务信息化供应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项要求,强化落实供应链安全管理,加强供应链全链条的安全管控,把保证供应链安全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供应链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保障税务网络安全。具体为:

(1)设置网络安全负责人。中标厂商、供应商应建立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度,指定一名网络安全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漏洞修复、安全加固和应急响应等各项税务网络安全要求。

(2)执行背景审查。中标方承担派驻技术支持人员背景审查工作,人员驻场前必须提供其身份证明、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提交驻场运维信息备案表。所有材料及资料完备提供后,方可正式开展驻场工作。

(3)强化安全技能。中标方负责派驻技术支持人员工作胜任、资格条件、以及网络安全能力评估,对技术支持人员承担的工作进行安全保密风险分析,明确技术支持人员工作范围和边界,重点防范设备和资料失窃、误操作导致的软硬件故障、敏感信息泄露、信息系统越权访问和网络攻击等风险。

中标方负责派驻技术支持人员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意识、保密意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技能以及网络安全警示教育等培训,上岗前确保考核合格,并按照采购人要求定期提供相关考核情况。

(4)落实安全管控要求。中标厂商、供应商应加强源代码安全管理,开发环境的可信可控,使用第三方组件必须执行测试和升级加固,确保税务供应链安全。

(11)失信惩戒

合同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税务信息化供应链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人员管理,履行安全保密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业务运维和运行保障服务,如出现以下等失信行为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扣除合同款项等惩戒,视具体情况按次扣除合同总价款1‰至1%之间的金额,合同生效期间累计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款5%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采取解除合同、上报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部门通报、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推送财政主管部门纳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等相关对应措施。

(1)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2)违反甲方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数据失窃、信息泄露、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

(3)乙方运维服务质量评价被扣减5分(含5分)以上,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的;

(4)违反合同约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5)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6) 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7)存在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消费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税务人员行为的;

(8)违法违规聘用3年内离职且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务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人员;

(9)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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