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街龙岐村交易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项目沙湾街西环路1611号楼顶交易用于基站,属公益性使用,根据番农规字[2022]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以不采取公开交易方式,以协商谈判方式进行发包。
一、租赁物基本情况
序号 | 项目 | 资产状况 | 拟承包年限 | 拟出租底价 (元/年/宗) | 递增情况 | 交易保证金 | 附加条件 | 备注 |
1 | 沙湾街西环路1611号楼顶 | 约80㎡ | 3年 | 40000元/年/宗 | 无 | 40000元(采取协商谈判方式,竞得后自动转为当年租金。) | 1、同等条件原租户优先;2、该标的物仅按现状交付使用。 | 公益性使用 |
二、报名注意事项
(一)交易保证金:有意向报名竞投者请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5:00时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把交易保证金转入账户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开户行:广州农商行沙湾支行,账号:00101813000000651 ,注明: 沙湾街西环路1611号楼顶基站 交易保证金。交款人必须与签合同的名称一致。交款人存款后凭转账单或银行进账证明于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5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5:00时,节假日除外)沙湾街政务服务中心210室 (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办理报名手续,并提交相关报名资料(详见本公告第四点: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二)交易保证金处理方法:竞得者的交易保证金在竞得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转入对竞得人保证金的处理指定账户。
二、交易约定:
(一)凡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交易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交易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交易。若缴交了交易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交易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二)竞得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竞得人必须于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因竞得人原因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则视为竞得人自行放弃竞得权,出租方将没收其交易保证金,并收回该租赁标的物,另作处理。
三)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注:合同签订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重新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
三、交易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四、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一)凡企业法人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法定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个体经营者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自然人竞租,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五、竞投人必须在2024年6月26日上午11:00时前,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到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现场参与交易会,逾期恕不接受。
六、其他事项:
(一)本交易公告的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所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交付时间、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投结束后,竞得人以项目存在权属瑕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问题为由提出异议、投诉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自行放弃竞得资格并构成违约,所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竞投人(包括竞得人)与出租方就本次交易事宜(包括交易保证金处理规则)有争议的,由竞投人(竞得人)与出租方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无关。
(四)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不适用《招投标法》。
七、联系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3760866944
联系地址: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
联系电话: 31055961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6月14日
关于广州番禺区[广州番禺青龙路]440113908000000832的租赁合同
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冯焕容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龙岐村龙福路18号
联 系 人:陈生
联系电话:020-84735623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为发展番禺移动通信事业,改善龙岐村区域移动通信网络的使用效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将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西环路1611号等场地交由乙方有偿使用、建立移动电话基站一事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内容
甲方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西环路1611号楼顶约80平方米的场地有偿提供给乙方,供乙方建立移动通信基地站机房,并同意乙方在楼顶旁边安置天线杆用于架放移动通信基地站天线。
除上述设备之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新增其它设备,否则,甲方有权即时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而不作任何补偿。
第二条:协议期限
自2024年10月25日至2027年10月24日止.共3年。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的上述场地总租金及管理费(或场地使用费)按每年¥40000元整(小计¥肆万元整)计;
场地使用费为12个月支付一次,乙方须于2024年12月1日前将第一年度(即2024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止,共12个月)、共计40000元整(小计¥肆万元整)的场地使用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乙方须在一年度开始前的两个月内(即每年的8月25日前)一次性将下一年度的有偿使用费支付给甲方。
甲方收到有偿使用费后,将向乙方开具符合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场地使用费外,乙方无须再支付其他任何杂费。
第四条:水、电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水、电由乙方自行负责报装,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甲、乙两方费用结算银行账号及增值税发票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乙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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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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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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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番禺支行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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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959202001000000554 |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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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福路18号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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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4735623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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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设计要求
机房为无人管守机房,乙方承诺,机房的最大噪声为空调机运行的声音,不影响其他电气设备运行和环境,也不会对周围群众的工作、生活以及学校的教学、学生身体健康造成任何不良的影响。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有出租该场地的产权,使用权或其它出租、使用权利。由于产权、使用权或其它出租、使用的权利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2. 甲方以任何方式处理涉及租赁物的房产时(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让与、赠与等),甲方承诺将以新的租赁物所有者接受本合同条款为处置的先决条件。
3.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场地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乙方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或转作他用,甲方权解除协议,但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场地进行干扰或妨碍。
4. 甲方配合乙方进行机房基站设备安装以及确定传输电缆布施并配合施工,协助乙方做好防火、防盗等服务工作,以保障机房及设施的安全。
5. 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除应退回多收场地租金。
6. 甲方为乙方将来的维护和扩容工作提供方便。
7.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向与甲方有相邻关系的第三方解释场地的用途,消除第三方的顾虑,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必须积极处理与第三方的纠纷,乙方保证所设立的基站不影响甲方工厂的正常运作及员工的人身安全。
8. 因政府拆迁致合同解除的,依法属于乙方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按时足额交纳场地租金。
2. 乙方负责机房通信设施的所有投资,并对其投资的相关设备享有相应的物权。
3. 乙方在基站机房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设备,做好安全设施工作。基站的维护维修和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于相关设备、设施造成任何人员或财物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4. 乙方按协议的约定,合理、合法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他人。
5. 协议期内,如乙方因网络发展的需要而拆除该基地站设备的,乙方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共同拆除事宜。本协议自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两个月后失效。
6. 站点的设置、建设如需相关部门的批准或验收的,所需的一切手续及费用均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7. 乙方保证其设备、设施在环保方面的各项指标(如噪音、气味、辐射等)均应符合各有关部门的要求,若有投诉,乙方须负责进行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检测合格资料;如因乙方之原因无法平息投诉而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场地而不视为违反本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一条款的应视为违约,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发出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在二十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否则,守约方有权选择提出终止协议,且无需通知对方,并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款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在二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事故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并对已付场地租金及管理费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甲、乙双方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条款如有增删,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协议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街有关部门执一份。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字页)合同名称: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盖章/自然人需按手印)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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